为了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,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,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,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公布实施了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(国务院第397号令),规定对矿山(含煤矿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)、建筑施工、危险化学品、烟花爆竹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(以下统称企业)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,这五类企业均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。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,不得从事生产活动。
《条例》第22条规定,在该《条例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,应当自该《条例》施行之日起1年内(即2005年1月13日前),依照《条例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。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,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该《条例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,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,依照该《条例》第19条规定进行处罚:责令停止生产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**近一些电厂和矿藏企业发生防爆电机爆炸事故,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防爆电气产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,对一些生产防爆产品的企业进行了联合审查,防止和养活生产安全事故。